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起诉后经法院调解,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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