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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与杨*,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左胜诉被告关**、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左*诉称:左*与被告关**、杨**夫妻关系,2013年5月22日,二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左*借款150000元,并为左*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左*多次向关**、杨*索要未果,现左*要求:1.要求关**、杨*偿还借款1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关**、杨**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左*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了证据。

原告左*举示证据的情况如下:

2013年5月22日的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杨*、关**在原告左胜处借款150000元的事实。

被告关**、杨**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举示反驳或抗辩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确认:对原告左*举示的证据,因被告关**、杨**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其已放弃了对该证据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被告关**、杨*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左*借款150000元,并为左*出具借据一份,但未约定还款日期,亦未约定利息。借款后,关**、杨*至今未偿还左*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关**、杨*向原告左*借款后,理应及时偿还左*借款,拖欠不还无理。故本院对左*要求关**、杨*偿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关**、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左*借款1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关**、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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