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与被告荣**、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6.00元,减半收取308.00元,由原告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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