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永大物**限公司与被告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杜**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嘉**有限公司与上海天**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州市**有限公司与泰兴市**件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兴市**民委员会与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泰兴农**司张桥支行与江苏**感器厂、泰兴市张桥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黄**、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天**限公司与泰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曹**、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州市海**有限公司与姜堰**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