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堰区建军诚信五金批发部与被告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堰区建军诚信五金批发部撤回对被告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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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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