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杨**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