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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