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与被申请人武**、涂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汽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涂静美所有的苏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汽车一辆,保全金额8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武**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汽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涂静美所有的苏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汽车一辆,保全金额8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