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星**所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精**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精**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江苏天星**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天星**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1元,由原告江苏**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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