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告徐*、吴**、徐**、徐**、徐*、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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