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建德市**有限公司与徐**、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广安**限公司与被告徐**、徐**、徐**、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广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徐**、徐**、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广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德市广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徐**、徐**、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建德市广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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