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市和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29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149元,由原告镇**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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