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公路养护处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公路养护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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