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鸿翔**镇江分公司与被告镇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鸿**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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