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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与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与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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