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与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张**与黄储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陈**、张**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鲍**与何**、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鲍**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何**、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阮**限公司与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阮**限公司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