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凯**有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清凯**有限公司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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