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为与被告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479.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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