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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