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泰**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泰**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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