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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顾**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顾**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2月9日,被告顾**向原告陈**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款被告顾**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被告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55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户名:金华**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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