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庆元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鲍**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鲍**在庆元县非法集资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个人名下的分配款项人民币54万元、8.82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吴**在庆元县非法集资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个人名下的分配款项人民币54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
二、对被申请人鲍**在庆元县非法集资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个人名下的分配款项人民币8.8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