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同与被告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原告陈*同于2015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陈*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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