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与被告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张**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张**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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