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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