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隗立成与被告淮南市**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隗立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原告宋**与被告广**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祝孪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邹*与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隗**与被告陈*同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张**与淮南市**责任公司、濉溪**有限公司、王强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南市汽**供销公司与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与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