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隗**与淮南市**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隗立成与被告淮南市**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隗立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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