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范**、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3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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