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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安徽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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