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德恒**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因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广德恒**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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