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抚州市**有限公司、单**与抚州市**有限公司、单**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抚州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单**、一审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溪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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