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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诉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事。2013年10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口头承诺2014年年底还清所有借款,但到2015年1月,被告并未按约定将5万元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促要求被告按期还款,被告拖延不还,甚至拒接电话。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被告黄**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万*借款5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暂借万*现金伍万元整。借款人:黄**二0一三年十月六日”。当时由于被告笔误将十一月六日写成十月六日。借款后,被告分文未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身份信息、借条原件1张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诉请被告黄**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有被告黄**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万*借款人民币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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