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李*、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李*、胡**、王**、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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