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李*、胡**、王**、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山东如**限公司与济南**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与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贤中学与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贤中学与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梁**、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四五六医院与刘**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电信**市电信分公司与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电信**市电信分公司与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