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贤中学与被告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贤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育贤中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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