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龙**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依法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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