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保全费1694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白玉江与齐鲁**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限公司与济南舜**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章丘市明**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划中心等与山东祥**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冶**限公司与泰安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梁**、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如**限公司与济南**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与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李*、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贤中学与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