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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保全费1694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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