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梁**、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因与被上诉人梁**、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民初字第3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梁**、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予以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邹**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复印件一份,载明:“今借到现金贰拾肆万伍仟元正,借期壹年,2011年8月17号—2012年8月17号,借款人梁**、吕**(分别签名、捺*),房产证抵押壹份担保人商某某(签名、捺*)。”原告邹**主张:“通过该借条复印件证明两被告于2011年8月17日向其借款本金为2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其出具借条,同时由商某某进行担保。借条中体现的245000元包括45000元的利息,该利息系自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8月17日一年的利息,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利率,系口头约定一年的利息为45000元,并书写到借条本金当中。借条中涉及的房产证交给其后,其没有拿,只是在借条中注明,房产证现还在两被告处,所涉房屋没有向其办理抵押登记。其于2011年8月17日在两被告住处即济南市市中区东十六里河XX号X号楼X单元XXX室将本案所借款项2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两被告,当时在场人员有我及被告梁**、吕**和担保人商某某,同时被告梁**、吕**分别签字、捺*后向其出具借条一份,担保人商某某也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其在出借款项之前我不认识两被告,是通过其朋友商某某介绍认识。商某某与被告梁**系表兄妹关系,因当时两被告经营挖掘机,急需用钱,便通过其表姐商某某向我借款。因为商某某与我是朋友关系,觉得不好意思,毕竟款项也不是商某某所借,只是担保人,所以没有起诉商某某。”

2、2012年8月21日在被告梁**、吕**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东十六里河18号2号楼1单元201室家中的录音一份,在场人员有原告邹**(以下简称邹)、被告吕**(以下简称吕)、被告梁**(以下简称梁)、证人赵某某(以下简称赵),该录音载明:“邹*弟弟没在家。*(女):出去玩了,我给他打个电话。*:这也是两室一厅。*(女):对,两室一厅,(电话通:邹*来了,赶紧回来吧)。邹*老弟也是不错的,那天酒多了吗也不多是吧。*:你这伙就喝一瓶。邹*就喝一瓶,好打牌吕(女):没事,在底下玩呢。邹*你的身体挺好的。*:嗯,挺好的。邹*我那天来你这,他也经常在这里,儿和媳妇。*:是,他从这里,别处没房子。*(女):是,媳妇走妈家去了。邹*有小孩了是不。*:嗯***男孩女孩。*:女孩。邹*女孩更亲。*:俺愿意要女孩。邹*那天弟妹也过去了,我想的挺好,我请客,在一块坐坐,哎哟,也没干嘛,我觉得没有说差话吧,说那个还不还的,当时还不了那个20万,我说也没问题。*:那才开始吧,给干活的那个老*就说从年头里就给俺说给你,说给俺一大块,到现在也没给,后来给俺5万,俺也使的高利息。邹*我那天那么难,我也没有说现在非得要。*:我和我姐说了,先给你4万元的利息。邹*我寻思先把人家李主任的5万给了。*:一共多少钱邹*一共20万哪,当时一说,那天弟妹还请了我在家,来给送钱时,还请了我,我上回看弟弟和弟妹都挺实在,我觉得这还能跑了浮吗当时就用房产证抵押,始终在那里放着,我没拿。*:房产证在那里放着,当时你没拿,姐也没吱声吧。邹*觉得房产证再拿了,一说起来都是亲戚,哪有那么些事啊,上次给弟弟说,弟弟说放心吧。*:俺使的这个钱毕竟不是个小数,就是10万元,有担保人也不愿意给你使啊。邹*我没搞明白,一直也没打电话,我那天,我也没干吗呀,我这20万是直接交给兄弟手里的吧。*:是,你直接给他的。邹*她是担保人,我直接给弟弟的。*:俺这钱俺使了得给。邹*这都不要紧,一个事我借这20万,我是交给咱兄弟的,我直接给的俺兄弟。*:你直接给他的钱,俺也给你签字给你了。邹*你上一次是给我签字了,这一次。邹*送来的时候,真是,我都没想要那个息,也都是挺实在的事,我上次给弟弟说来,利息多点少点无所谓,弟弟,我就是过来给你拉拉。*:我上次签字给你的,又给俺姐姐吧。邹*我那天喝酒也不多,是吧。梁:咱仨喝了一瓶多点。邹*我在那个说话上有说错的吗梁:没有啊。邹*你看我为什么上次,这个老弟,我为什么来找你,上次来找你看你老弟很实在,一个什么意思呢,到那里请了客。*:俺俩也结账了。邹*我结的。*:我俩也拿钱去结了。邹*我这次来什么意思呢,你给我那4万,我也没说别的,当时是怎么回事呢,因为我答应给人家4万5,我想咱先把李主任那5万给人家,她说老*我给你4万行吧,5千你给我吧,她这么说的。梁:都给她了。*:都给她了。邹*你给她4万5啊你给她4万5啊吕:她说多少钱利息,俺就给她多少钱利息,俺拿5千给她5千,她给许有惠姐姐有4万。邹*她想要这5千,当时我想一个什么事来,我想咱欠李主任,咱先还上人家那一个,随后咱那都好说,是这么个意思。梁:我也想打完条让俺姐签的字,因为她是担保人,因为那是20万的条吧,欠条当时还不上,再续上一年,然后改改日子,再重写一个,结果让她拿走了。邹*我上次呢,我这个人实在,我想我拿出来你照着这个抄,很清楚,照着这个抄完以后呢,兄弟坐这,她坐那里吧,你意思让她写上担保人是吧,兄弟寻思让她签上字,她作为担保人,结果欠条让她拿走了。梁:是呀。*:我也签上了,签了应该给你,你说得有担保,我就给了姐姐,结果她签了给拿起来了。邹*你说我那天要是再跟她吵,还有必要吗吕:你俩好好商量,你说。邹*那个20万我是拿给你的,将来以后咱因为这事吵吵,兄弟也实在,我那天来的时候,我给兄弟说,兄弟说相人难相理,等你俩一块到的时候。梁:是啊,咱兄弟俩也不熟,通过我姐认识,守着大哥我也这样说,因为有个担保人,有个第三者。*:这样兄弟,你只要能认可欠的钱是他给你的,一点半点,万儿八千的也无所谓啦。邹*这个钱能给她吗,这个钱要是给她了,咱俩怎么弄。*:这个钱吧,给钱的时候守着你俩给,这个钱从老*那里拿了4万。邹*去晚两天,我没说吗,你以前就给她了梁:这个事挺尴尬的,咱和老*头一次,我的那个老板本来说这两天给我钱,今天还给打电话呢,那个5千是我给她的。邹*行啊5千就5千吧,我借你的那个钱,她拿5万,我拿10万,我的那个拿了5万,在这个事上咱们挺仁义的,再说那个利息她想拿5万,说好给她7万,我那个同事说给她1万,但是她现在就那个5千也没给。*:你俩商量商量怎么办。*:是啊,只要你能认可俺大哥就行啦,还钱的时候你把她和俺大哥叫到一块。梁:是啊,咱说老实话,到那天的时候想着这个事,咱到时候还钱时,是吧,咱是通过钱认识的对吧。*:咱是通过姐姐认识的是吧。梁:这也不是个小数。邹*是啊,到时候你要给她,咱不就那什么了嘛,我是想咱怎么说呢,当时条她是从你手里头接过去的,你签完字给她,这个应该是吧。*:是,我签完字,我给的她,你说她是担保,我不得给她嘛,她签完字就装口袋里了。*:是,只要咱大哥大嫂认可,欠大哥钱,条她拿着也无所谓。*:到时候这个钱给谁都是给,反正得拿这个钱,你们俩到时候好好商量。梁:是,你俩到底怎么回事,俺也不了解。邹*我这次来就是想你能给我写一个证明。梁:当时你俩都在场。邹*你就是写一个,因为时间太长了。*:你就是写一个欠条交给她的,你把欠条交给担保人了。梁:这个钱不是个小数,我再给你打条这个事不合适。邹*我不是再让你给我打欠条。*:就是给我打一个证明。邹*证明条让商某某拿走了。*:是,就是证明欠条让担保人收起来了。*:按当时给她这个条是因为她是担保人,才给的她,让她签字。*:嫂子,俺就是想让你和大哥证明一下欠俺大哥的钱的条是由担保人收起来了,这也是真事。*:俺不想写,到时俺还你钱的时候你俩一起就是了。邹*老弟咱说句实在话,那天是不是就这么回事。*:是啊,俺那天就是给你写完欠条给你,谁知担保人签完字后担保人把条装起来了。*:俺主要意思就是想让你给俺出个证明,你看这个借款人都出具证明,条在担保人那里,你看俺大哥把钱借给你,手里啥也没有。*:俺不给你打这个条,到时候俺还你这个钱时,把她也叫过来。邹*弟弟我主要是什么意思呢,你给我打这个证明呢,我也就不用去找担保人要条去了。*:这个条俺觉得不该写,到时俺还你这个钱就是了。邹*弟弟我主要是什么意思呢,你给我打这个证明呢,我也就不用找她要条去了,我也不能因为这个再去告她,这样就不好了,我是这个意思,你别理解错了。*:这个事对你没半点伤害。*:俺给你钱时,你俩一堆吧。*:俺不是考虑这个时间长嘛。邹*要是你,你也这么办,她就是个中间人呢。*:俺就是想证明欠条在她手里保留的一个证明,就是一个证明,证明欠大哥的20万的条在她那里保存由商某某保管。*:俺觉得这个不该写,到时候还钱你俩都在场。*:你觉得写不写无所谓,但对俺来说还有一年的时候,是想请你给俺大哥帮个忙,以后咱也是朋友,帮咱这一回。邹*实实在在的讲就是一个欠条,实在不行,我就等一年以后。梁:实在不行,咱就等等再说。邹*为什么等到今天,我就是想看看再说,她是不是开玩笑,但实际就是这么想,你们欠我钱的欠条交给商某某了,事也是这么个事,你交给她了。*:实在不行,到时候给你钱时,再给你联系。邹*要是不写的话,我就想办法来处理这个事了,因为这个还一年多来,我不能再等一年多,是这个道理吧,通过那个,那天110来了以后,我忍了忍,哪有这样的,我当时想110得有个介入,为什么等到今天,我也不想司法介入,咱就是说是这个过程。梁:是吧,还有一年的时间,到我还钱的时候,那时候再说。*:这个事啊,说实话弄的俺也不好。邹*其实咱走到司法程序上也得干嘛,这个事。*:俺证明咱证明。邹*这个条我没拿着,你要说什么时候,相人难相理,就是这么回事,要不知道你们是亲戚。*:实际咱实实在在的说,你和俺大哥你帮了他,以后咱也就是朋友,咱以后承包工程什么的也方便。梁:这个事啊,你俩得好好沟通,咱仨坐一块,你需要我怎么办,咱做事别到以后弄的不和。*:大哥是考虑,实在不行,你把她叫到一块吃个饭。梁:对。*:叫到一起好好拉拉,欠条你保留。梁:对。*:完事让大哥给写个证明,欠条由她保留。梁:对,你俩好好沟通,行吧,不差这几天,咱们坐一块,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事。*:还谁一样,不是还谁一样来。邹*我给你说的实实在在的,咱仨坐一块,商某某咱也把这个事说了。梁:我知道。邹*你说咱不存在这个事吧,我说我挺实在的,当时拿的时候就放在那里,我这一辈子只能说人家沾光,我从来没有,办事我就实实在在的,到哪个地方想沾个光什么事的我都不。梁:这样你和姐姐联系联系,商量商量这个事怎么办。*:往好里办,反正俺这钱得还。梁:对。*:俺大哥那意思想让你给帮帮忙,俺大哥这个朋友也不错。邹*你看那天我说话实在吧,我为什么前两天没来,今天来呢,你说这个事你做错了,我不能再拉这个事了,哪有这样的,我这个事最忌讳,你写的条她一下拿去了,我求她吗,我又不欠她的,我来帮忙。*:大哥你帮俺一下,俺也会记的,以后咱朋友也都互相帮忙,就是给俺证明一下的事,对你没有不利的地方,咱说就是证明欠条由她保管。梁:你说这个事呢,我觉得咱仨还是坐到一块说说比较好,我再给你打个欠条,这事我总觉得那什么似的。邹*弟弟,其实直接的焦点是咱俩,我借给你的钱是吧。梁:嗯***她就是说么,如果说是条从我手里拿过去的,我今天不会来这,你想想这个事吧,我找她现在不干嘛了,也找不着,她只是一个担保人,是这个道理吧。梁:是这个道理。邹*她是一个担保人,她把这条拿起来不合适,我那天坚持条不给我不能走。梁:是,条不是她拿的事。邹*你说我那天要把条抢过来,咱们势必伤和气,所以我回去这两天就想这个事,弟弟这个事反正到时候你得相着我说,我借给你的20万,你现在连个东西都没有,想想心里真不甘。*:我们也在考虑这个事,到时候怕你们说人家拿着条,我把钱给人家了已经。*:是。*:所以我们请你来帮忙。邹*这样对你对我都好,她一旦来的时候。梁:走啊,咱出去吃点饭去。邹*我请你吧,行啊,咱走吧,一块吃饭去吧。”原告邹**主张通过上述录音能够证明2012年8月17日在经七纬六路刘*海参馆,其与被告梁**、吕**及担保人商某某一直商量还款事宜,两被告向其偿还了45000元利息,对于本金要求再借一年,其要求两被告在原借条上修改一下借款期限及日期;两被告在原借条下面重新书写了还款期限并签字、捺印后,当场交给商某某,要求商某某也签字、捺印,继续担保,但商某某把借条拿起来签字时就直接放口袋里了,其当时以为是商某某在与其开玩笑,以为商某某不担保了,商某某说吃完饭后一会就给原告邹**,但吃完饭后商某某没有给,其向商某某要借条,两人发生冲突,还报了警,派出所去了之后说不管,所以没有报警记录,后来就出现了找被告梁**、吕**录音的事情。商某某不给其借条,其认为商某某没有理由,就是不给,属于赖皮,因为商某某是担保人;录音中出现一个女的声音,该女子是被告吕**,被告吕**反复陈述涉及其姐,其姐是指商某某。

3、证人赵某某出庭作证陈述:“我住在济南市历下区院后街2号,与原告邹**是朋友关系,商某某与原告邹**也是朋友关系,但不认识被告梁**、吕**、商某某。2012年8月21日上午在一起闲聊,听邹**说有个人借了他20万元钱,可借条被别人拿走了,很担心对方不承认借款,拒绝偿还。我便安慰他说:应该不会,借款人若是不承认借款的事,那肯定是有预谋的诈骗,可以报案,要不我们去买个录音笔,去找借款人谈谈,一来看看对方的态度,二来也可以掌握一些有关证据。他同意后,我们去堤口路大润发商场买了录音笔,然后一起去了东十六里河XX号X号楼X单元XXX室借款人梁**家,一起谈论了借款的整个过程,并且将整个谈话过程进行了录音。我们谈话中两被告认可欠原告邹**本金20万元,每年支付45000元利息,确实是原告邹**拿了20万元现金送到两被告家中。通过上述谈话我了解到借条原件没有在原告邹**处是因为通过别人介绍的借款,需要有担保人,打完借条后交给担保人签字时,担保人把借条收起来了,但我不在现场。我后来听说商某某把借条原件拿走,是因为商某某想将原告邹**的钱收为己有,由她来向被告梁**、吕**要钱。原告邹**提供录音中有我的声音,涉及我说的话是我本人所说,”原告邹**对该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为:“证人赵某某的陈述与录音中的内容一致,具有真实性,该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原告邹**主张两被告只偿还了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8月17日一年的借款利息45000元,借款本金20万元一分未偿还。

上述事实由借条复印件、证人证言、录音及原告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通过原告邹**提供的录音可以看出被告梁**、吕**认可欠原告邹**借款,但在两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被告梁**、吕**现尚欠原告邹**款项的具体数额。虽然原告邹**提供了借条复印件,证人赵某某也出庭作证,但在未提供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录音仍属于单一证据的范畴。原告邹**主张商某某拿走借条不还后,报了警,但派出所没有报警记录,其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商某某拿走借条不还后原告邹**未及时索要,也未报警,现依据录音提起诉讼,不符合生活常识,也有违一般逻辑。证人赵某某出庭陈述其听说商某某把借条原件拿走,是因为商某某想将原告邹**的钱收为己有,由商某某来向被告梁**、吕**要钱;录音中被告梁**、吕**多次提起要求原告邹**与商某某商量一下,还钱时原告邹**与商某某一起来,且两被告未明确向谁偿还,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原告邹**与商某某之间存在口头或书面约定。通过以上综合分析,原告邹**在未提供借条原件的情况下,仅依据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证人证言、录音,要求两被告承担偿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邹**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邹**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确认两被告确实欠上诉人款项,却以因两被上诉人未到庭为由认为无法确定欠款数额,并认定上诉人提供的录音属于单一证据,对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认为,关于借款数额:上诉人提供了借条复印件及录音,在录音中两被上诉人明确确认借款数额为20万元,每年利息为45000元,且与上诉人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所载明的内容完全一致,所以借款具体数额结合上述证据完全能够认定。关于证据的证明力:上诉人为了证明诉讼主张,提供了借条的复印件、录音及证人证言,并在庭审中详细阐明了借条为什么没有原件的原因并且在提供的录音证据中两被上诉人也对上诉人没有借条原件的事实经过进行了阐述。原审法院认为“录音中被告梁**、吕**多次提起要求原告邹**和商某某商量一下,还钱时原告邹**与商某某一起来,且两被告未明确向谁偿还,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原告邹**和商某某之间存在口头或书面约定”以此作出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明显是错误的,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1)、案外人商某某在本案的法律关系中是借款的担保人,上诉人出借给两被上诉人款项是因为通过商某某介绍认识并在商某某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才将20万元款项借给两被上诉人的,所以商某某只是介绍人、担保人,被上诉人要求还款时商某某在场完全合理;(2)、本案审理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与商某某无关,如果上诉人与商某某存在口头或书面约定,商某某可以依据该约定另行主张权利。一审中,因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又未提供反驳的证据,结合上诉人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应认定上诉人一审诉讼主张成立。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梁**、吕**未提供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经本院审查,借条复印件一份,系载明.“今借到现金贰拾肆万伍仟元正,借期壹年,2011年8月17号—2012年8月17号,借款人梁**、吕**(分别签名、捺*),房产证抵押壹份单保人商某某(签名、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因无法提供借条原件,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与被上诉人的对话录音,在录音中,能够明确反映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20万元并已经实际收到借款现金以及约定每年利息45000元的事实,也能合理解释上诉人现在没有持有借条原件的原因。并且在原审期间上诉人亦提供了初期借条复印件予以佐证;再次在原审期间录音中的证人赵某某也出庭作证了录音的真实性以及借款事实,且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被上诉人梁**、吕**经一、二审法院传票传唤,均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放弃抗辩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视听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之一,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在上述录音资料中,可以清晰的证明被上诉人梁**、吕**对借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因借款时间到期,只是在换写新的借条后担保人商某某将借条取走,而在录音中能够明确证实该情节并不影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上诉人原审中提交的借条的复印件、录音及证人证言具有证明力,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能够证明上诉人的诉讼主张。虽然商某某误将“担保人”写为“单保人”,但邹**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从录音及借条复印件中能够明确证实借款人为梁**、吕**,在录音中梁**、吕**虽然多次提起要求原告邹**与商某某商量一下,还钱时邹**与商某某一起来,但并没有否定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两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与商某某之间还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认为不排除邹**与商某某之间存在其他口头或书面约定,判决驳回邹**的诉讼请求欠当,本院予以纠正。梁**、吕**应偿还邹**借款20万元。邹**要求梁**、吕**支付2012年8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每年按照45000计算标准并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民初字第375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梁**、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诉人邹**借款本金20万元。

三、被上诉人梁**、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诉人邹**借款利息,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年利息45000元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均由被上诉人梁**、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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