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富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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