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品公司与被告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品公司于2016年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品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品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济**品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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