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以准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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