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四五六医院与被告刘**、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四五六医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四五六医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四五六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四五六医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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