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勇诉被告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勇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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