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济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济南**限公司在上诉期内及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均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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