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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山东九**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限公司、山东银**限公司、山东祥**有限公司、山东菏**限公司、鄄城**有限公司、深圳中**限公司、鄄城**限公司、鄄**冷库、张**、王**、张**、刘**、张*、张*、张**、张**、张**、张**、吴**、张**、曹**、曹**、李**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董**未向原审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通知其预交,在规定的期限内其亦未预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原审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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