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因与被上诉人沧州通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70元,减半收取5335元。由上诉人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