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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长**限公司与济南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济南长**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济南长**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具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长**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济南长**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上诉人**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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