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昇*(上海)国际**公司、山东元**限公司、山东昇*国际**公司、季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昇*(上海)国际**公司、山东元**限公司、山东昇*国际**公司、季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昇*(上海)国际**公司、山东元**限公司、山东昇*国际**公司、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18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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