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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与于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限公司诉被告于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于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天桥区并提供济南市天桥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及济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被告于**提供的济南市天桥区某社区居委会证明载明:于**自2002年7月以来一直居住于我辖区某楼302室。被告于**提供的济南瑞**限公司证明载明:济南市历下区某路401室业主于**自2010年买房以来,未入住本小区。本院认为,被告于**的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天桥区,原告山东**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内,亦未证明双方对管辖权存在协议约定。故本案应由济南**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于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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