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照市分公司与被告新加**明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照市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照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中国人**日照市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