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民财**照市分公司与新加坡共**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照市分公司与被告新加**明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照市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照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中国人**日照市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