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建**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建**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告中铁十**限公司在银行内存款1200000元或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中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
1200000元,或查封被告中铁十**限公司共价值
1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