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沂建**限公司与中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建**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建**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告中铁十**限公司在银行内存款1200000元或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中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

1200000元,或查封被告中铁十**限公司共价值

1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