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济南分行与被告中椒英潮辣业**公司、古贝**限公司、谭**、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济南分行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于二○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济南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90元,减半收取386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69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