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有限公司与广西防**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级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广州**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广**有限公司所有的”顺鑫188”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广**有限公司提供130000元人民币的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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